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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各地、各单位推荐基础上,经我厅审查遴选,确定低空经济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专家26人(组长1名,副组长3名),现将名单公布如下(按姓名笔画排序)……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低空经济专项顺利高效实施,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低空经济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2025-2027年)》,在各地、各单位推荐基础上,经我厅审查遴选,确定低空经济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专家26人(组长1名,副组长3名),现将名单公布如下(按姓名笔画排序):
王建宇(组长,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院长、中国科学院院士)
装备及制造方向:
郑 耀(副组长,省涡轮机械与推进系统研究院院长、求是特聘教授)
闻敏杰(浙江理工大学临平研究院院长、教授)
孙学良(宁波东方理工大学物质与能源研究院院长、教授)
陈迎春(天目山实验室首席科学家、研究员)
张 驰(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张利国〔北京理工大学长三角研究院(嘉兴)教授〕
付义伟(彩虹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总体技术部部长、研究员)
章坚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科技处处长、二级教授)
陈 恳(浙江容祺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栋良(卧龙电气驱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研究员)
运行保障方向:
王 俊(副组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杭州创新研究院院长、教授)
史治国(浙江大学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副院长,求是特聘教授)
王 刚(宁波大学教授)
宋朝晖(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空间信息研究院院长、教授)
刘 刚(浙江省交通运输科学研究院正高级工程师)
陈铁明(浙江工业大学地理信息学院执行院长、特聘教授)
姜 文(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杭州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陈 锋(浙江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正高级工程师)
场景应用方向:
郑宇化(副组长,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智能学院执行院长、研究员)
钱丽娟(中国计量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李爱勤(莫干山地信实验室二级正高级工程师)
陈育伟(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研究员)
陈竹梅〔电子科技大学长三角研究院(湖州)研究员〕
曾 剑(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副院长、正高级工程师)
姚金刚(杭州智翔航空技术有限公司总工、高级工程师)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低空经济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负责专家组支撑保障工作。
附件:低空经济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工作细则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1月3日
附件
低空经济重大科技专项专家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低空经济重大科技专项顺利实施,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规〔2025〕26号)《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23〕41号)精神和要求,按照专项的任务布局和管理需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低空经济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牵头组织服务单位,按照“职责明确、分工清晰、支撑有力、集智攻关”的要求,成立专项办,组建专家组,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统筹协调。
第三条 专家组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本着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专家职责,为专项提供技术支撑。专家组的建议和意见是专项办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专家组组成
第四条 专家组由低空经济领域内高水平专家组成,设组长和副组长,其中组长由专项技术总师担任,是本专项领域的战略科学家和领军人物,能够集中精力从事本专项的组织实施;设立装备及制造、运行保障和场景应用方向3个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思想品行端正、学风学术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各项规定;
(二)准确掌握国际科技发展趋势和国家战略需求,具有专项相关技术方向宏观趋势、发展状况的战略视野和把控能力;
(三)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企业专家可放宽至副高级),在低空经济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及以上;
(四)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愿服从专项的工作安排;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且时间和精力上保证能胜任专家组的相关工作;
(六)无科研失信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30人。专家组成员建议名单由技术总师在相关省级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及重点企业推荐人选的基础上提出,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予以聘任。
第七条 专家组下设秘书处,其成员人选由组长、副组长推荐,具体承担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专家组职责
第八条 专家组的总体职责:
(一)负责专项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对实施中的重大技术决策和组织管理提出意见建议;
(二)根据专项实施方案和征集的研发需求,提出年度研发方向,并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跟踪专项实施情况,开展研发评估、绩效评价、成果转化问效等工作,形成分析评价报告;
(四)选派责任专家跟踪指导项目研发;
(五)承担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组长全面负责专家组工作,把控专项总体方向和实施进展,确定专家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技术审核,选派项目责任专家,统筹专项年度实施进展、中期检查及验收评价,并组织完成专项实施效果评估等。
第十条 副组长具体负责三大技术方向的战略研究和实施进展,根据实施方案及研发需求研究提出年度研发方向,组织编制领衔方向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研究提出领衔方向项目责任专家,跟踪领衔方向项目研发进展,编制领衔方向的专项年度进展、中期检查、验收评估报告等。
第十一条 每个科技计划项目委任1名技术责任专家和1名业务责任专家(协同管理部门推荐)。责任专家全程跟踪指导项目实施,对项目任务书签订、中期检查、验收评价等关键节点进行前置审查并出具意见(相关审批流程须经责任专家签字确认后方可发起);参与项目的任务书审定、中期检查、综合绩效评价、年度总结等重要活动,并对项目组织实施、项目调整等提出意见建议;定期现场跟踪项目进展(原则上每半年至少1次),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把控项目实施中的关键环节与风险,及时提出预警并提出建议解决方案等。
第十二条 专家组实行会议制度。专家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以会议纪要、咨询意见或评审意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由会议召集人签字确认。
(一)全体会议议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提出专项阶段实施计划与年度计划;
2.研究提出专项的年度指南清单;
3.审议专项年度、中期及总体工作报告;
4.开展与专项相关的其他咨询工作。
全体会议由专家组组长或专项办提出,全体副组长和责任专家参加。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三分之二(含)成员出席为有效。如遇紧急情况,组长有权紧急召集会议。
(二)专题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1.研究讨论各领域年度计划、申报指南,以及专项年度、中期及总体工作报告等;
2.通报各领域项目研究进展并督促落实;
3.协调专项实施各领域间的相关工作;
4.开展与专项有关的其他咨询工作。
专题会议由组长、副组长和责任专家提出,可由组长或者副组长召集,可邀请专家组以外专家列席。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不得申请承担或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本专项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专家组成员作为省科技专家库成员,参加科技项目评审活动,需遵循省科技专家库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
(二)个人信息得到保护;
(三)抵制和检举评审(咨询)等活动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四)可自愿退出专家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本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专家信息;
(二)接受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有关科技活动;
(三)参与评审(咨询)等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遵守科研学术道德,秉持客观、公正、独立原则,按照规定的评审(咨询)等活动程序,开展相关工作,提出专业意见;
(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侵犯、使用在评审(咨询)等活动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严禁泄露评审(咨询)等活动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审(咨询)等活动对象的知识产权;
(六)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坚持正面引导与监督约束并重,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评审环境和良好的学术生态,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专家廉洁自律,坚守诚信底线,自觉抵制评审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违反科学道德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专家参加本专项科技活动,不得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违反回避制度要求;
(三)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
(四)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
(五)索取、收受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
(七)泄漏评审(咨询)过程中需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等相关信息;
(八)抄袭、剽窃评审(咨询)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
(九)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十一)将专项专家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和宣传。
第十八条 专家在评审等科技活动中违反规定,经查证属实,按照国家及浙江省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专家资格,所涉及项目必要时应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九条 专家组实行动态调整制度。专家出现以下情形的,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批准,予以解聘,并将情况抄送省科技厅。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存在学术学风等不端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因主客观原因本人无法正常履职并书面申请辞去成员资格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专家组会议,或无正当理由五次及以上不履行其他日常工作职责的;
(四)不能正常履职或影响其正常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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