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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哪些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无需申请?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飞行活动,无需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一)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
(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三)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驻地、地面(水面)训练场、靶场等上方不超过真高120米的空域内的飞行活动;但是,需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但是,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并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但是如果前款规定的飞行活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应当提出飞行活动申请:(1)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中继飞行;(2)运载危险品或者投放物品(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除外);(3)飞越集会人群上空;(4)在移动的交通工具上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5)实施分布式操作或者集群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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