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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子围栏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2023年6月,杭州市滨江警方处置了一起相关案件。一名男子因擅自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被警方依《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二)项: 实施飞行活动前做好安全飞行准备,检查无人驾驶航空…
什么是空域保持能力?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电子围栏如何进行规范?空域保持能力,是指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措施控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高度与水平范围的能力。电子围栏是一种通过无人机飞行控制系统在相应电子地理范围内划出特定区域,用于避免无人机侵入特定空域。《民用无人机生产制造管理办法》(送审稿)的第七条规定“民用无人机应当具有电子围栏,能够及时自动检测更新飞行空域划设信息…
如何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有效监管?《条例》突出减政放权、改进服务、着眼简化审批程序,统筹建立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力争实现“一网通办”“一窗办理”,基于不同安全运行风险,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以满足当前人民群众对消费娱乐飞行活动需求。…
什么是适航许可?哪些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取得适航许可?适航许可是由国家民航局或类似的机构颁发的,对于民用航空器来说,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初次适航许可和持续适航许可(英文是Certificate of Airworthiness或者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是局方颁发证明飞机适航性的证明,经过了适航法规的审查,飞机就可以拿到适航证。简单点…
《条例》如何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分类管理?各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区别?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型很多,其性能、用途、运行风险等差异较大,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在监管上需要适度体现差异化,不宜“一刀切”。据此,《条例》按照分类管理思路, 根据重量、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性能指标,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类别,在设计生产、操控…
《条例》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计划及空域使用申请上有哪些调整?首先,《条例》在现行用空审批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突出放管结合,减政放权,强化服务。(1)简化审批程序,将现行空域申请、飞行计划申请合并为飞行活动申请,并将部分申请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制,简化飞行活动申请审批程序。比如,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
临时管制空域有哪些规定?除了《条例》明确规定的管制空域外,《条例》还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增加管制空域,由 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有关空域的水平、垂直范围和使用时间。《条例》未对特殊情况做出具体规定,根据条文理解,特殊情况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保障国家重大活动以及其他大型活动的,在临时增加的管制空域生效24小时前,由设区的市…
飞行活动获得批准后就可以直接起飞吗?不行。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飞行活动已获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在计划起飞1小时前应当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飞行活动申请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范围内飞,则需要申请批准;在适飞空域范围则不需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申请按照下列权限批准:在飞行管制分区内飞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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